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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閃婚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法院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同意調解,法院判決是否解除婚姻的最終標準應該是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如果通過調解無法調解關系,法院應判決離婚。
案件
孫某和張某是通過電話認識的。2011年初,被告張某給原告孫某打電話:“你是王某嗎?我是你初中同學張某。”孫告訴他,電話打錯了,他不是王某,也不是他的初中同學。兩人在電話里聊了一會兒,接下來的幾天通過短信和電話逐漸熟悉起來。雙方認識前,2011年12月5日,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領取了結婚證。
2012年3月,一次偶然的機會,原告得知被告張某欺騙了自己。被告實際上比原告大11歲,有家庭和孩子,2011年剛剛與前妻辦理了離婚手續。庭審中,原告聲稱,雖然他與被告領了結婚證,他們實際上并沒有住在一起,而且被告有欺騙行為,導致以后很難住在一起。于是,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
法院在審理中認定,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為自由戀愛關系,并于2011年12月5日自愿登記結婚。但由于事前原告與被告之間缺乏了解,結婚后,婚后并沒有舉行婚禮,雙方相處的時間并不長。他們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關系,更沒有和好的可能。經查明,原告孫某婚前無個人財產,原告與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無非婚生子女。于是,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可以按照以下夫妻自愿離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夫妻自愿離婚程序
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主要載明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贍養費、探視權、共同財產的分配、債務的承擔等。然后直接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具體流程為:
申請
男女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介紹信,親自向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單位、村委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離婚。
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離婚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一方困難經濟救助、財產債務清償等問題達成一致。
批準
對符合本法第《婚姻法》條規定的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終止夫妻關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離婚冷靜期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離婚后
財產糾紛的分類
1、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
對于雙方離婚的內容,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財產分割僅反映當事人的意愿。婚姻登記機構不予審查或僅進行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并未得到國家公權的認可。如果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后悔,仍有權提起訴訟。至于離婚協議中未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
離婚訴訟后,當事人對既判力管轄范圍內的財產發生爭議的,不再有權提起訴訟,以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也就是說,如果該財產已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中得到處理,當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訴訟,只能申請再審。對于在離婚訴訟中被忽視的財產,或因某種原因遺漏的財產,可以單獨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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