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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搭便車的司機都非常擔心自己的行為會被執法部門認定為違法行為,面臨數萬甚至數萬元的處罰。然而,很多實際從事違法運營的司機卻想以正常搭便車的身份來逃避執法部門的處罰。現實中兩者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嗎?官方對網約車的認定如下:2018年5月21日,交通運輸部表示,網約車和網約車是不同的出行方式。同時表示,網約車應滿足兩個要求:一是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二是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二是分擔部分出行費用或提供免費互助,司機提供拼車服務每輛車每天不超過兩次。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交通服務司表示,免費乘車的本質是。必須根據駕駛員自身出行需求,提前發布出行信息,同一出行路線的意向乘客可以選擇共享車輛。司機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搭便車,只能與乘客分擔部分出行費用或者提供免費互助。綜上可見,目前搭便車的定義較為明確,但尚無出臺集中認定搭便車的法律法規。非法經營如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身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二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是指未取得車輛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這件事的嚴重性足以構成刑事起訴。刑法中是否包含非法經營罪?沒有,只有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那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如果您是搭便車的司機,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以免受到處罰:1.整個乘客運輸是不盈利的。可以收錢,但只能收油費和車輛磨損費。2、您此次出行有明確的目的,而不是按照旅客的要求出行。3.每天不超過2次。搭便車與非法經營的界限在于其運輸經營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沒有,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搭便車是可以被認可的。如果是的話,這個原因就可以認定為非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