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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發展迅速,醫保本該是老百姓的“救命錢”,但現實生活中有人為了牟利用“假病人”“假病歷”騙取醫保基金。卻不知這種自以為占的是小便宜其實已經構成了犯罪、
一、定點醫療機構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
4、為不屬于醫保范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6、掛名住院;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等等。
二、定點藥店
1、盜刷社保卡,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等等。
三、參保人員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
2、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醫;
3、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等等。
近日,晉城市澤州法院審結了一起騙取醫保基金案件,騙保的三人全部獲刑——
2019年3月某天,家住澤州縣下村的陳某某醉酒后駕駛電動車將行人史某某撞傷。陳某某家屬將史某某送往醫院治療。在辦理住院時,陳某某、史某某和史小某(史某某兒子)預謀后,為騙取醫保基金,隱瞞事實真相,向醫院及村委謊稱史某某為自行摔傷,以此騙取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共計4萬余元。
澤州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史某某、史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判決
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將贓款全部退還被害單位,可酌情從輕處罰。澤州法院作出判決:
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史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史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無獨有偶,在晉城,已經有多人因利用虛假信息騙取醫保基金,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
2018年6月3日,譚某乘坐其丈夫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沁水縣城玉龍隧道與同向行駛的一輛低速電動汽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并受傷。先在沁水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至晉城市某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譚某安排親友吉某隱瞞交通事故受傷的真實原因,到沁水縣某村村委開具譚某及其丈夫系自己去地里時摔傷的虛假證明,在醫院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治療費用4萬余元。
沁水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吉某、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案例3
2018年9月8日,姬某某駕駛摩托車在高平市某村路段與楊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姬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姬某某到高平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楊某某全額支付了住院費。9月11日,姬某某出院后,又來到晉城市某醫院辦理住院。通過虛構“干活時不慎摔倒,無第三方責任人及事故”等事實對其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進行醫保報銷,合計報銷3萬余元。
高平法院以被告人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上海刑事律師說參考了這些案例,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繃緊“騙保違法”這根弦,把醫保基金留給真正需要看病的人,這樣,讓人民都能實現“病有所醫,醫有所保”。不要心存僥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