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有沒有刑事免責證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有沒有刑事免責證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本人/單位(姓名/單位名稱)于2017年x月x日委托(委托人或單位)_申請辦理了xxx銀行卡,卡號:xxxxxxxxx,由于(概述問題),本人/單位(姓名/單位名稱)現申請獲得(產品名稱〉的管理權。為了避免權屬糾紛,特做如下說明:
(姓名/單位名稱〉是(產品名稱)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產品名稱)引起的糾紛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責任概由(姓名/單位名稱〉承擔,與〔委托人或單位)無關。特此聲明!
聲明人/單位信息
姓名/單位名稱:_
身份證號(單位可以不寫):
聯系電話:
聲明人/單位:(個人簽名要手寫,單位要蓋章)日期:
免責聲明
本單位XXXXXXXX 于2017年5月11日委托XXXXX 在本單位XXXXX 為患者任淑芳XXX 為了劃分責任現本單位XXXXXXXXXXX特做如下說明
今后任淑芳女士因為XXXX的問題 引起的醫療關系、責任概由XXXXXXXX公司承擔與 XXXXX 無關。特此聲明
聲明人/單位
日期
您好,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明確了不捕不訴的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一、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表示不要求追究犯罪責任的;
二、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不適用追溯力的;
三、案件初步調查證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四、已經發生賠償協議的案件,被害人已經得到賠償并表示諒解的;
五、案件涉及的人員已經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訴訟能力,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捕不訴并不意味著被告人完全免責,如果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仍然可能被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并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法定不起訴條件
1、這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審理終止,或者作出無罪宣告。
(1)對社會沒有大的危害,情節明顯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
(2)已經錯過訴訟時效的。
(3)因為特赦令而免除刑罰的。
(4)法律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子,但是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被告或嫌疑人已經死亡。
(6)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規定。
2、沒有犯罪事實的嫌疑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的,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3、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醫療免責書就是一霸王條款,現在正規的醫院應該不會有這個了(極高風險的、帶試驗性質的極個別治療除外),只有風險告知書,我覺得你可能沒搞清楚,告知風險并不等于免責,恰恰相反,把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告知患者,是讓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醫療合同中的醫療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沒有哪個合同中的風險會讓一方單獨承擔,所以,既沒有所謂的免責(出了醫療事故肯定要追責),更沒有“包治百病”(如果有一定是黑醫院)。不少人(尤其是老年人)搞不清楚這一點,認為醫院是在推卸責任,就簽字還是不簽一事糾結,甚至和醫院抬杠。我覺得吧,這除了無知,多多少少還有“我出錢了就得給我治好”的思想在作祟。前面已經說過了,風險共擔體現的是公平的原則,是有法可依的,醫療免責書不具備法律效力,跟懂不懂醫沒關系(話說又有幾個人敢說“懂醫”?)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有沒有刑事免責證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有沒有刑事免責證明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