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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滬知青動遷政策是什么?上海市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在被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視為同住人”。
回滬知青及其子女情況即符合該項規定,屬“同住人”的一種“特殊情況”,有權分得房屋安置補償款。
但若回滬知青及其子女在戶籍遷入被拆遷房屋處時曾作出承諾,對拆遷房“只報戶口,不享受居住等權利”的,則應按照上述《解答》第六條規定處理,即應認可該承諾或協議的效力。
動遷款是否應按戶口平均分割?
考慮戶口,但非依戶口平均分割。
①分私房和公房兩種。私房動遷補償款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房動遷款歸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按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則分配,但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的可適當多分。
②政策角度按戶給予獎勵費和搬遷費,屬于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
③特困補貼,給與特定對象,只能歸屬于特定對象,他人無權分割。
從形式上講,戶口目前確實是動拆補償安置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是并非說多一個戶口就完全對等的增加一個份額。
故在新戶口遷入時,家庭所有成員之間應簽署協議,明確遇到拆遷時動遷款分配方式,避免將來分割產生糾紛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