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資糾紛案件的具體解釋,惡意支付工資是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而采取的惡意行為。
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工資而惡意索要工資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勞動者未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受到處罰。用人單位因故未按時支付工資的訴訟,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提供。
勞動者惡意索要工資的行為影響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惡意索要工資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者惡意索要工資的行為影響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賠償義務由用人單位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支付期限和方式。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同時提出相應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