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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證據法的新發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證據法的新發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按實際情況,如果證人證言是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的,雖然是在行政案件中所收集,仍然可以按實際情況刑事案件中使用。 另外,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證據法的新發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證據法的新發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