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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案件辨認照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案件辨認照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五件。
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一十三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擴展資料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案件辨認照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案件辨認照片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