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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工作自我評價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工作自我評價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提出這個問題說明提問者有當警察的意愿或已是剛穿上警服時間不長的新警察。
我告訴你,在戰爭年代軍人負傷和犧牲重多,在和平年代警察負傷和犧牲多于部隊和其它任何行業的人員!公安工作是一個非常高危險的行業,它的危險程度高于其它行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回答你的提問,當刑警危險嗎?我告訴你既危險,也不危險!這怎么理解呢?我從警30余年,從事刑警工作(刑事偵查工作)就20余年。其中在案件偵辦中,經歷過很多危險的場景,參與偵辦的有些案件在中央電視臺、省市電視臺、香港鳳凰衛視或報紙上都出現過報道,但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所有參戰人員(包括自己)都沒有發生過什么重大的意外傷害事件。我們能做到這點,這關鍵在于平常的訓練,經驗總結和具體事件中對易于發生的各種情況分析,精細研判,安排布置,參與人員間相互合作配合和處置措施預案到位有關。還有一點是個人的機靈(靈醒程度),即隨機應變能力強有關。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我來說說吧,刑警工作說危險也危險說不危險也不危險,為什么說不危險呢,是因為每次的抓捕都是按照1比3或1比4的原則,只要不出現意外基本都沒什么危險,想當年辦案1個人出門控制一群人,然后再打電話請求增援的情況不會再出現了,為什么說危險是因為有時的確會出現在規劃以外的事情,記得有一次抓捕,嫌疑人駕車拒捕,趁天黑往正在修建的路上跑,一路跑還一路用石頭等物品阻礙我們車的追捕,再加上是正在修的路,前面的嫌疑車一跑灰塵四起,后面開車的根本就看不到路,就憑著嫌疑車的尾燈跟著感覺開,最后為了甩掉我們,竟然把燈都關了,一路不知撞了多少石頭,最后竟然把剎車系統撞壞了,沒有了剎車,當時的速度不下100碼,當看到前面路的時候已經是懸崖了,當時毛都炸了,最后撞到一堆石頭上才把車給停住,現在回想起來也后怕,一車人差點就交代了
目前刑事案件辯護全覆蓋,沒律師很多地方都開不了庭,也不知不建議請律師是基于什么原因。其實經濟條件好請律師能最大可能維護你的合法權利,如實在困難,庭前也會給你指定法律援助律師。試想面對強大公訴機關,一個不懂或略懂法的犯罪嫌疑人有多大能力維權自己合法權益,當你身陷囹圄時多一天都是巨大煎熬。如果是在冤屈下這種煎熬可能翻倍。
老子說,“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
有些人固執和偏見,迷信自己固有的生活經驗和處世邏輯不能自拔,悲劇的源頭就在這里。不是我們語言能夠說服的。層次的高低決定了眼界的寬窄。
刑事案件,不是請不請律師的問題。而是最大可能盡快請,請最好的。警方第一時間訊問時,就應該請。甚至沒有訊問時,也應該提前咨詢律師。
即使是證據確鑿,罪大惡極,自知引頸待戮。被告人在漫長的羈押期間,也有類似“臨終關懷”之說。他們積壓的悲苦和辯解需要律師披露和展現。
和律師交朋友,是現代社會中產階級和準中產階級起碼的認知和修養。
無法平靜的回答這個問題。
問答會允許這種問題存在,簡直是誤導大眾。
請不請律師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和家屬的權利。
你不建議是何居心?
刑訴法和憲法明確規定請律師和辯護的權利。
你為什么就不建議?
這比別人病了不讓人家就醫要更可惡可恨可憎!
看到這個問題,就感覺看到了有些地方迷信封建老頑固。
當然,你可以說請個不負責的律師,不如不請。
但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否定律師。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工作自我評價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工作自我評價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