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介紹】
案情:市公路局物資科長張某利用職務便利,于2002年7月,將物資科下屬瀝青倉庫“長倉”的瀝青50余噸私自賣給某公司。個體戶王某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價值9萬元以上,有占有意向付款。9月事發前,王某尚未向張某支付瀝青款。本案中,對于張某是否已完成腐敗或未遂腐敗,存在不同意見。腐敗未遂問題已經討論了很長時間。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人們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所以我想分享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案例分析】
關于腐敗犯罪是否未遂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是不存在腐敗犯罪未遂,即“否定論”。主要依據是,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刑法中的腐敗罪要求一定的違法數額作為犯罪的必備要件。只有“個人占有”公共財產才構成腐敗罪。沒有實際收入,處罰就沒有依據。不符合這個要求,就說明不構成犯罪。犯罪也不可能處于未完成狀態。二是“妥協論”,認為腐敗是企圖性的,但數額必須巨大才能定罪處罰。依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罪、詐騙罪的相關解釋。由于盜竊未遂、詐騙未遂必須情節嚴重才能定罪處罰,因此腐敗未遂也應比照適用。這種觀點實際上是承認腐敗罪有罪。未遂只是量刑和懲罰的選擇問題。三是貪污罪為未遂罪,即“確實說”。這也是筆者的觀點。主要原因如下:
一、我國刑事立法采用世界通行的立法制度。總論部分原則性地規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和處罰。在子部分中,指控是根據每項犯罪的完成情況來描述的,即使是空白指控和引用指控也不例外。犯罪模式是犯罪發展階段形成的不同停頓的各種行為狀態。某種行為無論處于哪個階段,只要符合主客觀相結合的犯罪構成,就應當認定構成犯罪,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能說分則中某條沒有對未遂罪的處理作出規定,就不構成未遂罪。相反,具體問題應當按照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具體分析。關于腐敗犯罪的立法也是如此。法律規定的顯然是貪污罪的完成狀態,但這并不意味著貪污罪只能按照實際受賄數額來處罰,或者說只有達到貪污罪的數額才可以處罰貪污罪。腐敗實際上侵占了公共財產。新《刑法》對腐敗犯罪進行了描述,將“腐敗”的具體手段列為“貪污、盜竊、詐騙或者其他方式”,并針對具體數額和情節規定了相應的法定處罰。它是根據腐敗罪的完成狀態來規定腐敗罪的基本要件的。據此得出貪污罪未遂罪的結論,實質上否定了刑法總則的功能。正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規定盜竊罪已經完成。我們不能認為盜竊罪沒有被企圖。對于貪污罪來說,其原理是完全一樣的。
2.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犯罪不具有未遂狀態。一般刑法理論認為,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危險犯罪等不具有未遂狀態,而直接故意犯罪和結果犯罪均具有未遂狀態。根據貪污罪的犯罪要件分析,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占有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對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公職廉潔造成損害,但其行為卻是直接故意希望并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發生。如果由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實現占有公共財產的目的,那就是企圖。本案中,張某采用非法手段“盜竊”瀝青并出售,意圖占有貨款。但由于本人意愿以外的原因,未遂,應認定為貪污罪(未遂)。
3、從犯罪未遂的概念來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已經實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為犯罪未遂”。根據該規定,未遂意味著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未能達到目的。相對而言,意味著危害社會的后果還沒有發生。就腐敗罪而言,犯罪分子實施腐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從而使國家和集體失去對公共財產的控制。如果行為人實施貪污行為,主觀上未實現占有公有財產的意圖,客觀上沒有占有公有財產的結果,不具備貪污罪的全部犯罪要件,則未達到該罪的程度。完成,即犯罪已企圖。
4、從后果犯罪的性質來看,后果犯罪是指以犯罪結果作為犯罪完成的必要組成部分的犯罪。也就是說,后果罪的完成必須是犯罪行為產生了犯罪結果。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實施后,既有犯罪結果已經完成的,也有因超出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發生的犯罪結果的。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是殺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同時發生的;如果受害人沒有因及時搶救而死亡,那就是一次嘗試。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以腐敗行為對公共財產造成的損害數額作為處罰級別的主要依據。腐敗數額越大,危害越嚴重,法定刑也越高。因此,實際數額和結果的嚴重性就成為腐敗犯罪完成狀態的必要條件。如果只有腐敗行為而沒有侵犯公共財產的實際結果,則不符合第383條規定的全部條件。因此,腐敗犯罪毫無疑問是結果犯罪。既然腐敗罪是作為結果而犯的,那么就不能否認未遂狀態的存在。
綜上,筆者認為,貪污未遂罪的存在合理、有理有據,符合法律規定和立法原意,有必要予以懲處。那么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腐敗未遂,即判斷行為人是否“尚未占有”公共財產的標準是什么?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觀點,如“失控說”、“控制說”、“占有說”和“行為完成說”(孫茜著,《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失控論以財產所有者是否喪失對公共財產的控制權為基礎,控制論認為以行為人是否獲得對公共財產的控制為基礎,實際控制和支配是界限。以行為人是否獲得其想要占有的公共財產作為區分已完成和未遂的標準。就行為完成論而言,腐敗犯罪被視為行為犯罪。筆者認為,上述說法并不全面應采用“實際控制論”,更符合立法原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已經實施詐騙行為,但因遺囑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財產的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這是一次未遂欺詐。這里的“未取得”應理解為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未實現的主觀表現,“取得”是指實際控制。這一解釋可以看作是對非法占有型財產犯罪未遂標準的法律界定。《刑法》根據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犯罪也屬于這一類,當然也必須適用這個標準。必須以行為人消除第三方控制,實現對公共財產的實際控制為分類標準。這抓住了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本質,并考慮了行為人對財產的控制和所有者對財產的控制權的喪失。筆者認為,在區分已遂腐敗和未遂腐敗的標準問題上,實際控制理論具有法律依據,易于實踐操作。本案中,雖然張某盜竊了瀝青并使其脫離了公路局的控制,但由于貨款尚未支付,張某并未意識到瀝青貨款的實際占有。因此,瀝青的所有權相對于第三方處于不確定狀態。這可以被視為腐敗犯罪未遂。
在辦案實踐中,由于對腐敗未遂形式認識不一致,一些犯罪行為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正確認識和加大對腐敗未遂行為的懲治力度,有利于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有利于震懾一些不穩定因素,也有利于體現立法者的意圖。貪污未遂犯罪雖然沒有發生實際轉移公共財產的情況,但侵犯了公共行為的誠信。這與只注重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盜竊、詐騙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腐敗未遂的社會危害性遠大于盜竊未遂、詐騙罪,這也是新《刑法》將腐敗罪與侵犯財產罪分開的主要原因。因此,查處腐敗犯罪不力,從一個方面體現了罪刑相稱原則,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激勵公職人員廉潔自律,不以貪污為恥。風險。以上是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的思考。
[案例結果]
筆者認為張某犯有貪污未遂罪,這是“肯定說的”
[相關立法]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已經實施,因非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為犯罪未遂”。根據該規定,未遂是指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實施的行為。本來想要達到的目標沒有達到。相對而言,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沒有發生。就腐敗罪而言,犯罪分子實施腐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從而使國家和集體失去對公共財產的控制。如果行為人實施貪污行為,主觀上未實現占有公有財產的意圖,客觀上沒有占有公有財產的結果,不具備貪污罪的全部犯罪要件,則未達到該罪的程度。完成,即犯罪已企圖。
結果犯罪是指犯罪結果是犯罪完成的必要組成部分的犯罪。即犯罪的完成必須是產生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實施后,犯罪結果是行為人意志的結果。由于除此之外的原因而沒有導致犯罪的犯罪是未遂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必須是殺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同時發生的;如果受害人沒有因及時搶救而死亡,那就是一次嘗試。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以腐敗行為對公共財產造成的損害數額作為處罰級別的主要依據。腐敗數額越大,危害越嚴重,法定刑也越高。
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因非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取得財物的,屬于詐騙未遂。這里的“未取得”應理解為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未實現的主觀表現,“取得”是指實際控制。這一解釋可以看作是對非法占有型財產犯罪未遂標準的法律界定。《刑法》根據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犯罪也屬于這一類,當然也必須適用這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