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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律師簡述有關開除和辭退的區別。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進行不同。開除是屬于中國行政管理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具有處分。辭退屬于企業行政數據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對象和條件不同。開除適用于嚴重違法違紀的員工。辭退紀律適用于那些不犯大錯誤,不斷犯小錯誤的員工,其錯誤的程序不足以開除。
3.它們的執行程序不同。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由廠長(經理)提出辭退處罰,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違紀解雇的,根據《國有企業紀律處分人員暫行規定》,車間、部門應提供員工違紀證據和處理意見,廠長(經理)聽取工會意見后決定解雇。
擴展資料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個勞動部門的五號文件規定,企業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搞好思想教育,幫助企業糾正錯誤。經過法律規定的教育或者行政行為仍然無效的,可以根據解雇的規定予以解雇。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發現辭退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如發現企業領導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社會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