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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護?
只要夫妻雙方簽訂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就受法律保護。
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的條件包括:
1、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表達了真實意圖;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
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并書面簽訂離婚協議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十日冷靜期后未撤回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構認定自愿離婚的,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相對人惡意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訴訟無效。
2.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是否屬于離婚?
簽訂離婚協議但未領取離婚證的,不視為離婚。夫妻雙方選擇離婚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辦理離婚登記即婚姻關系解除。目前,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
1、申請離婚。配偶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室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步審查。婚姻登記機構婚姻登記員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自離婚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5、登記并頒發證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照工作規范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構查明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3、夫妻一方后悔簽署的離婚協議在訴訟期間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后后悔,可以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離婚協議尚未生效。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達成以協議離婚或者人民法院離婚調解為條件的財產債務清償協議的,雙方離婚不成功且離婚過程中一方后悔的訴訟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財產和債務的處理。該協議未生效,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當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協議成立。協議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生效。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離婚協議書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不生效,對雙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這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受法律保護。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后,無正當理由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或當事人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因離婚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對男性和女性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夫妻雙方在同意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感到后悔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法解釋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以協議離婚或者人民法院離婚調解為條件的財產債務清償協議的,離婚不成,離婚訴訟中一方又后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債務清償協議無效。無效的,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情形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
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之判決。
當事人應當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
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
它對男性和女性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履行上述協議有爭議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會遇到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我們應該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免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述文章的內容已經回答了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如果您還需要咨詢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將為您匹配專業律師。你回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