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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特別是在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有償甚至無償救助的現象十分普遍。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勞務當事人受到傷害后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合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嘗試用比較簡單易懂的方式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
通常,有人有工作,需要找幾個人來做,所以他打電話給工頭,讓他找幾個人來完成工作。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付費的。
另一種自由的情況通常發生在熟人之間,即某人的工作無法由一個人完成,所以他請他的朋友幫助他。朋友想著友情,無償地幫助他。
上述兩種情況過去在農村地區極為普遍。隨著農民工的流動,這種現象也逐漸被帶到了城市。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臨時勞動關系。
實踐中,這些提供勞務的人員一般被稱為“臨時工”。
他們必須自己繳納社保和城鎮居民自建房屋的租金。由于戶籍限制,他們無法完全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權利,反而要付出更多的艱辛。
春節過后,我離開了家鄉,在寒冷的冬天回到了家鄉。
他們失去了家鄉,孩子也失去了父母的陪伴。
廢話不多說,我們先來說說本文的主題。
不管報銷與否,不出意外的話對誰都好。雙方都得到了他們所期望的。但一旦發生意外,需要承擔醫療費等費用,就會產生糾紛。
當發生意外時,勞務接受者最好愿意承擔費用。此時,兩方的實力已經沒有太大的區別。只是賠償的金額應該是多少而已。雙方可以達成協議,不會導致訴訟。
完全壞的壞人很少,完全好的好人幾乎沒有。
想要錢的人想要更多,給錢的人想要更少。這是可以理解的,這只是人性。
根據我的經驗,接受勞動的人很少什么也得不到。一般情況下,發生事故后,他會幫助提供勞務的一方進行治療。但后來,他發現花了一筆錢,還需要看病。為了支付費用,比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他覺得支付的費用超過了自己應該支付的部分,于是他放棄了工作,做自己喜歡的事情。
如前所述,提供勞務的人員中有一半是臨時工。別說法律意識淡薄,就連坐在寫字樓里工作的白領也不一定有很強的法律意識。
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傷害時,一是不知道如何保存證據,二是不知道如何計算賠償費用,三是不知道如何尋找法律依據。
二
勞動關系不同于勞動關系。用工者受傷后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工者不能用社會保險向用工者支付工資。
既然提供勞務的一方不能主張工傷,那么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因勞務造成勞務方損害的,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務方受到損害后,協商不成的,勞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要求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責任。但從這條法律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全部責任都由接受服務的一方承擔,取決于提供服務的一方對損害是否有過錯。如果是這樣,他或她就有錯。他們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簡單來說,如果臨時工對自己的傷害也有過錯,那么法院不會判令老板承擔全部費用,臨時工也必須承擔部分費用。
具體費用一般由勞務接受者和勞務提供者決定如何承擔。法院將根據提供勞務一方的過錯來劃分責任。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接受勞務方承擔70%,提供勞務方承擔30%。當然,根據責任大小,也有40-600和500-500的。
三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爭證據。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并提起訴訟,則必須了解證據。無論委托律師還是單獨行動,都必須有證據。
最重要的證據是提供服務的一方與接受服務的一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例如書面合同。
但在實踐中,上班前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很少見,所以要證明勞動關系,還得從其他方面入手。
如果雙方在微信上聊天,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之一。與勞務接受者的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一起工作的人愿意作證,他們也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勞務接受者此前已預付醫療費的,預付醫療費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四
很多人不知道受勞方的補償范圍。我把相關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司法解釋放在下面,供參考。
1.醫療費用
醫療費=醫療費+住院費+治療費+檢查費+掛號費+其他費用
2.誤工費
A.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誤工補償金額=受害人工資誤工時間
B、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但受害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工作收入。
誤工工資補償金額=被害人近三年平均收入誤工時間
C、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誤工補償金額=上一年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3.護理費
A.護理人員有收入
護理費補償金額=工資損失
B.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請護理人員
護理費用補償金額=護理標準護理期限
4、交通費用
交通補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出行人數
5、營養費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
6.傷殘補償
傷殘補償金=上一年度訴請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等級系數補償年限
7.殘疾輔具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使用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8.喪葬費用
喪葬費補償金額=訴請法院所在地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9.家屬生活費
A.受撫養人沒有其他受撫養人
家屬生活費補償金額=訴請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傷殘系數傷殘年數賠償
B.受撫養人還有其他受撫養人
家屬生活費賠償金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贍養費
C.有多名受撫養人
年補償總額上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10.死亡撫恤金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同等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11.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對自然人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物品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等二十七件民事案件司法解釋決定書
第六條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并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額確定。對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形手術費用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單獨提起訴訟。但根據診斷書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第七條誤工補償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曠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致殘而繼續曠工,曠工時間可計算至致殘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資損失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護理收費標準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的人數、護理時間的長短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工資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數量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考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照顧期間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被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照顧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被害人被診斷為殘疾后,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輔助器具的配備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有正式收據證明;相關憑證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一致。
第十條住院膳食補貼可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無法住院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伙食費用的合理部分。
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被害人的殘疾情況并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傷殘補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程度,按照人民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提起訴訟的依據,應當以傷殘認定之日起20年為標準。按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或者傷殘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償金。
第十三條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發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收費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應當參照配發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并按六個月合計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分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列入傷殘撫恤金或者死亡撫恤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訴訟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上一年提交的。如果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期間計算至十八周歲;如果家屬不能工作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則該期限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依法負有贍養被害人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僅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撫養人數為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第十八條補償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所在地標準的,提起訴訟的法院,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家屬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按照前款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確定的護理費、輔具費或者傷殘補償金的支付期限超過確定的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具費或者傷殘補償金,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賠償義務人確需繼續護理、準備輔助器具,或者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二十條補償義務人要求定期支付傷殘補償金或者輔助器具使用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擔保情況確定以定期存款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固定報酬的繳納時間、方式以及各期的繳納標準。實施期間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繳費金額應當及時相應調整。
定期給付應當按照補償權利人的實際壽命支付,不受本解釋規定的補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農村居民平均工資本解釋中的“雇員”應以政府統計數據為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上年相關統計數據由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結束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范圍為:010至。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的規定適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第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已經生效判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依法作出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公布并施行前已經施行的司法解釋的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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