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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繼承遺產時應承擔債務。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也有生前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和權利。繼承遺產前,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所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必須自愿清償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生前所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不適用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并由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金額。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不承擔死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依法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承擔。該人應按照其收入的比例償還遺產。
繼承沒有時間限制。繼承開始后、遺產分配完畢前,繼承人有權依法請求分配。但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能自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遺贈之日起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期限內未表示的,視為受遺贈人放棄繼承。
并非所有繼承都是可繼承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例如,人身權、死者專有的政治權利、死者專有的財產權。
1.死者的人身權利。
人身權是指與人不可分割的、以特定個人利益為基礎的民事權利。由于人身權與權利人本人密不可分,當權利人死亡時,人身權隨之消滅,因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2、死者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也隨著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
三、死者專有的財產權。
專屬于個人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國家和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有財產的使用權、私有土地、私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企業承包權、房屋租賃權、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產保管權、接受他人遺產的權利、贍養費、撫恤金索取權、養老金、生活補貼以及領取勞動工資的權利。權利,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職位相關的經濟利益,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這些財產權也與死者本人密不可分。他們在死者還活著的時候就享受它們。一旦死亡,它們就不復存在,不能被繼承人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