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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二百三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鑒定的范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
第二百三十五條 刑事技術鑒定的范圍,必須是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跡、人身、尸體等。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聘請書》。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告知的期限是在鑒定書出具后的5日內告知當事人。這意味著,一旦鑒定書完成,鑒定機構必須在5日內將鑒定結果告知相關當事人,確保他們及時了解鑒定結論,以便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自己的權利。
這一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相關條文: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法所稱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1989年3月中國審計學會在貴州召開的社會主義審計基本理論問題研討會上,經過廣泛研討,對審計定義作了比較全面、深入的闡述。
司法審計是案件管轄的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采用審計手段對有關會計事項進行審查。目的在于發現犯罪、證實犯罪和懲辦犯罪,準確公正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司法審計屬于專項審計
是計算犯罪金額的一項專業審計鑒定。在很多經濟犯罪中,涉及犯罪金額較大,筆數較多的案件,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電信詐騙,信用卡犯罪等,涉及許多信用卡和銀行卡轉賬,或者匯款。
為了準確計算犯罪數額和資金來源去向,司法機關必須聘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鑒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