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關之一,是維護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機關。我國政府對于公安機關也有諸多規定,以方便進行管理,為人民解決困難,維護社會治安。那么,公安局辦案有期限嗎?律師365小編對于公安局辦案期限這個問題將在下文中做出解釋。
質證期限和刑事強制措施
1、對犯罪嫌疑人的繼續訊問(拘留)和延長時間為24小時/48小時,從被帶到公安機關的一小時起計算。特殊情況,經縣(市)公安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凇度嗣窬旆ā返?條。需要延期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為十二小時,從執行之日起計算。不得以連續傳喚、傳票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2條第92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為十二個月,自執行之日起計算,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四、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在7日內公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執行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六、公安機關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拘留理由和拘留地點的期限為二十四小時,自執行之日起計算。除有礙調查或無法通報情形外,依第:010至第64條之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七、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三十日內無法查明的,請批準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根據第《刑事訴訟法》號第112條的規定,憑自報姓名提請批準逮捕。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8、公安機關對在押人員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為3日、7日、3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倉促作案、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日、7日、30日。延長至30天,自執行之日起,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九、公安機關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逮捕理由和拘留地點的期限為二十四小時,自執行之日起計算。除有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報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的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從執行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一、對于外國人被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公安部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同級政府外事辦公室。根據第《刑事訴訟法》號第331條規定,自執行之日起計算。經省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調查措施期間
一、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凍結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自凍結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公安機關發現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確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所有人或者被扣押人的期限郵電機構自調查之日起為3天。自該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偵查拘留期限
一、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自執行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兩個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對于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缎淌略V訟法》的第127條和《刑事訴訟法》的第127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因特殊原因,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在較長時間內審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但不限期限。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重大病例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重大、復雜、倉促犯罪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延長期限為2個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決定。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內部審批)。
5、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經省檢察院批準決定延長兩個月。自治區、直轄市依照:010-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內部審查批準)。
六、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犯罪行為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拘留期限。自發現之日起計算,由公安機關決定,并報檢察院備案。依據本法第《刑事訴訟法》條第128條、第《刑事訴訟法》條第130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七、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8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八、公安機關在案件期限屆滿前七日請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聘請和安排律師會面的時限
1、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時間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號第九十六條、01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提出聘請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次日起三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收到申請后的第二天?;凇缎淌略V訟法》第41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根據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條65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四、一般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號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自收到申請的次日起48小時內安排會見。
5、對于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組織或者領導人員參與的重大、復雜的聯合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收到申請后5天內召開會議。次日起計算,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4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復議、審查期限
一、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進行復議或者審查的期限為五日以內,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號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進行復議或者復核的期限為七日以內,自收到決定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送達控告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四、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復核決定的期限為十日內,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計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五、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說明不立案理由并通知檢察院的時間為自收到檢察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六、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號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收到檢察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立案決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逮捕和審查起訴的期限
一、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決定的期限為自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次日起七日內?!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經檢察院批準。
二、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的期限為一個月,從收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的次日起計算?!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138。經檢察院批準。
3、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半個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38條規定,只有重大、復雜的案件才能延期。經檢察院批準。
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號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不予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自收到補充偵查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經檢察院批準。
5、人民法院開庭期間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后,補充偵查期限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從休庭次日起計算,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