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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但是在我們的生活中,我們一定會經常聽到報警。如果警方接受報警,案件就會成功立案。如果立案申請不被受理,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們今天想說的是,是的。公安機關受理報警、受理立案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1.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檢舉、控告、檢舉、自首和自訴人起訴書,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并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對事實已經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調查或者審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我們一直被灌輸“有問題就報警”的理念。我們認為警方應該無條件地幫助我們滿足我們的要求,并且應該盡力實現我們的要求。但事實上,報案和立案并不一樣。報案后是否可以立案,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立案是有法律標準的。立案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事實成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交的現有材料,能夠證明案件確實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有危害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準備犯罪、犯罪、犯罪未遂、犯罪已完成或中止等。
2.本案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有些行為是違法的,但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其嚴重程度可能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本案不予立案。例如,盜竊罪屬于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罪,但數額在2000元以下或者未多次犯罪的,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管轄范圍,各機構必須各司其職。這并不意味著警察是萬能的,有權解決所有問題。比如,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確實屬于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但此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理,自然也就沒有辦法立案。
當然,不立案并不意味著不予理睬。對于舉報人舉報的案件,即使不立案,也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即:向記者發出書面信函《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立案原因。
因此,雖然“有事就報警”,但也必須理解并接受不立案的情況。立案程序必須受法律管轄。并不意味著報案后就立案,也不意味著報案后事情就解決了。大家應該明白這個概念,不要把報案和立案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