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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律師孫某某辯護從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的刑事案件。
【案件詳情】2019年4月12日8時14分,被告人孫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本市靜安區鹽場路與共和新路交叉口時,遇到一名身穿警服的民警張某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孫某某不配合,無視民警攔截并加速逃跑,致張某倒地受傷。后來,孫某某被張某等人當場抓獲。經鑒定,張某右膝及右小腿多處擦傷,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孫某某在靜安區刑事律師的幫助下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達成諒解。
【律師辯護】靜安區妨害公務罪代理律師辯稱:我的當事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鑒于我的委托人孫某某對被害人的諒解,對其也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孫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鑒于被告人孫某某對被害人的諒解,對其也可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靜安區刑事辯護律師的相關辯護意見被本院采納。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和第5款以及第67條第3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減為監禁一日;也就是從2019年4月12日到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