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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居住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公平、平等、自愿、誠信、綠色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設立居住權表達了一致意向,現在制定相互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關系是。甲方是,乙方是。
第二條甲方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位于省、市、區、街道、社區、門牌號范圍內(以下簡稱“房屋”)。房屋面積平方米,房產登記號碼,土地使用權期限。
甲方自愿為乙方建立該房屋的居住權。
第三條甲、乙雙方自愿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親自到省、市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居住權登記。
甲方自愿同意為乙方設立居住權,期限為自登記之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居留權有效期內,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可以注銷居留權登記。乙方的居留權自注銷登記之日起終止。
第四條甲方承諾乙方在享有居住權期間不得出租、出售、出借房屋。
甲方同意乙方在享有居住權的同時,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增添設施設備,甲方予以配合。
甲方同意乙方在享有居住權的同時可以將房屋出租,收益歸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與他人共同居住,同時享有居住權。
第五條甲方未按照本協議規定配合辦理居住權登記的,乙方應按每遲延一天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本協議規定使用房屋或逾期調換房屋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按指紋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對善意第三方有效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方及不動產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簽訂時間:
本協議簽訂地點:
(下面沒有文字)
甲人乙:
第1頁(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