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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賭博罪】
眾所周知,允許他人吸毒對他人的傷害更大。關于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將為您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他人東道主的概念
容留他人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可以應吸毒人員的要求或主動提供,也可以由行為人主動或被動提供;它可以收費提供,
也可以免費提供。
第二,他人主體的構成要素
1、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是指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他地下煙店或變相煙店的行為。然而,近年來,一些酒店、餐館和歌舞廳也成為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增加。因此,
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行為必須受到嚴懲。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吸毒場所。它可以由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應吸毒者的請求或主動提供。它可以收費提供,
也可以免費提供。提供的地點可以是自己的住所、親友或他指定的其他隱蔽地點。一般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人員準備的相對固定的場所,如利用房屋、住所或租用他人房屋讓他人吸食毒品。
餐館、賓館、咖啡館、酒吧、歌舞廳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利用經營場所容留他人吸毒;飛機、輪船、火車和汽車的駕駛員和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等一下。
至于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的次數、人數和時間長短,2012年5月28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應當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允許三人以上同時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
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需要以營利為主觀要件。
第三,主持人對他人的信念
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區分容留他人與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征在于毒品交易和刑事辯護律師的營利性,這是其區別于其他犯罪的根本所在。無論犯罪者是否提供場所、吸毒用具或毒品,
只要沒有與其他吸毒人員交易毒品,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應當以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
第二,區分容留他人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他人之家”是為自愿吸毒或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場所。
后者是行為人通過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使原本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產生吸食毒品的念頭而吸食毒品。
四、主持人對他人的立案標準。
實施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吸毒場所。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和時間長短,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即無論容留多少人,無論容留多少次或多長時間,
可以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允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允許三人以上同時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東道主對他人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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