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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訴與免于刑事處罰有何區別如下:
1、免于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應當由檢察院做出;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審理階段,應當由法院作出判決。
2、免于起訴就是由于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達到起訴審判的情況,立案機關會做出免于起訴的決定,這樣不會進入法院審判的程序。免于刑事處罰則是在進行立案起訴后綜合整體案情的程度法院做出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決無法定罪,證明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支撐整個案件的判決,而犯罪嫌疑人如果被人民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則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但犯罪情節特別輕微并有自首賠償受害人等法定從輕情節,從而免于被追究刑事責任。
緩期執行,也屬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即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作出有罪判決,其結果包括《刑法》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也包括宣告緩刑在內。 因此,緩刑屬于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屬于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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