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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信息非常發達。人們接觸到各種各樣的信息,包括繼承糾紛的新聞,也越來越注重解決身后事。家庭財產的增加和血緣關系的弱化,導致很多人把財產關系放在第一位,尤其是財產價值的增加,導致家庭內部出現糾紛,促使老人立遺囑。遺囑內容一旦確定,接下來就要建造新的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下面,北京房地產繼承律師常亮結合一起房地產繼承糾紛二審上訴案,對房地產遺囑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孔和華結婚了。孔某于2010年3月28日去世,華某于2010年5月4日去世。夫妻倆共有3名子女,分別是孔1、孔2、孔3。夫妻倆曾擁有房產A。財產是孔和華。1987年5月24日,該房屋分割方案確定如下:1、孔二住在東房的南兩間房。贍養老人直至住進北屋三間房和舊廚房。2、孔三住在東屋北端的兩間房,贍養老人,直至住進東屋四間房,包括地道。Kong2和Kong3簽署了該計劃并表示同意。1989年10月1日,又就該房屋簽訂了一份財產繼承書:1987年5月24日,死者孔、華將房產分割為兩份:1、房屋:兩名老人住在北屋三間房和小西屋直到最后。負責從東房的北端再建造一個房間。孔2租了東屋南兩間房,孔3租了東屋北兩間房和地下室。把老人扶到底后,孔二繼承了北屋三間和西屋小屋。孔三繼承了東屋四間和地下室。1988年,南屋新建兩間小廚房。東側的借給孔2使用,西側的借給孔3使用。一百年后,它們將全部歸孔三所有。新建的房屋梯子和棚子將在一百年后歸孔二所有。孔二、孔三、孔簽署了繼承書。
2005年10月,經市危房管理站鑒定,東樓為整體危房,存在安全隱患,無修復價值。應盡快拆除并重建。2006年5月14日,華某與田光洲、趙峰簽訂了私人住房合同。后又對東、北房進行了整修,并增設了二樓和門樓。2007年3月5日房屋竣工后,華某向孔三出具證明:2007年四月,我承認我的大兒子孔二住在東樓。當我別無選擇的時候我就承認了。我們仍然按照原來的分居協議生活。孔、華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孔1、孔2輪流照顧,孔、華每月支付2000元費用。住院期間,孔1、孔2、孔3輪流互相照顧。孔二號在房子剛建成時就住在這棟房子里,孔去世后開始和他的母親住在一起。Kong2目前住在這所房子里。
一審法院認為,孔一、孔二、孔三均為孔某、華某的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孔先華去世,并不影響三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本案三當事人對孔二、孔三提供的分居協議和繼承書的有效性存在爭議,經查明,家庭分居協議和繼承書是孔本人撰寫的。2007年3月5日房屋竣工后,華某向孔3出具了一份證明,證明中提到了分居協議,可以證明華某對分居一事知情。因此,孔1提出的其母親未在繼承書上簽字且不知情的理由不成立。孔二、孔三提供的分居協議和繼承書應視為孔、華對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2006年房屋建成前后,孔2、孔3及其父母雙方均無書面材料,房屋建成后如何分配也未達成一致,應視為無房屋產權。將要。孔2和孔3聲稱這些房子是他們自己出資建造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孔某1提供的建房協議,應認定2006年建造的房屋是孔某、華某出資建造的。由于孔2、孔3不同意評估,且無法確定房屋的裝修狀況和價值,孔1主張繼承,但證據不足,應在滿足條件后再次提出主張。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孔某于1989年10月1日撰寫了《房產繼承書》,并簽字蓋章。雖然《房產繼承書》上的華姓是孔姓。但根據華某2007年3月5日出具的書面材料,可以認定華某知曉并同意《房產繼承書》,故《房產繼承書》應視為孔某的遺囑。和華。該遺囑是孔、華意愿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應視為合法、有效的遺囑。孔1上訴稱,《房產繼承書》屬于部分無效遺囑,沒有事實依據,不能予認可。孔1在上訴中還聲稱,他應該繼承孔和華的財產。由于孔某和華某的房產是在孔某簽訂《房產繼承書》后進行裝修的,所以房屋現狀及產權不明。有關方面可以拭目以待。產權確認后,將單獨主張權利。
關于《分家協議書》或《分家析產協議書》,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安排,并注明死后由哪些具體子女繼承。繼承財產的子女必須履行更多的贍養義務。達成協議后,必須由老人和所有孩子簽字確認,也可以請其他人見證。達成的財產繼承協議對簽署該協議的老人、子女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您遇到此類糾紛,可以咨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