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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和人身安全保護令?
上海撫養糾紛律師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鑒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從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情況看,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