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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全年刑事庭審保障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全年刑事庭審保障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通知家屬,但會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2、如果被告缺席,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如此情況下相當于就是通知了家屬。
具體依據2018年10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下:
1、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2、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第二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擴展資料
不會親自通知家屬,但是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到時候,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的,到時候關注一下就行,望采納。
1、除了未成年被告人,需要通知家屬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其他案件,法律沒有規(guī)定,所以法院一般不會通知家屬。
2、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屬經通知未到庭,法院應當指派其他人作為他的臨時監(jiān)護人,即合適成年人,目的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實現(xiàn)。
(一)公正價值。公正是法的正義的直接體現(xiàn),而刑事訴訟的公正體現(xiàn)著主體生命和人身自由等項權利在刑事審判中的結局,所以,訴訟公正包含訴訟過程的公正和訴訟結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訴訟公正的組成部分,程序公正既是訴訟公正的有機內容,又是訴訟公正的保障手段;
(二)人性價值。人性即人的本性,也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品性,任何一種刑事法律規(guī)范,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假設的基礎之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
(三)程序正當價值。所謂結果的正確,主要指的是判決的結果能夠正確地實現(xiàn)實體法的內容,而過程的正確則包括獲取結果的過程本身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全年刑事庭審保障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全年刑事庭審保障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