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立功要證明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立功要證明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向公安機關檢舉犯罪,公安機關查實了,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材料。
在監獄看守所里制止他人犯罪,監獄看守所出具。
向檢察院檢舉干部犯罪,檢察院查實了,它出具。
在里面有發明創造,重大貢獻,辦案單位向科研部門調取,科研部門出具。
如果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階段,都可能通過原公訴機關即檢察院去向相關
立功表現證明材料的出具單位因具體情況而異。通常情況下,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出具立功表現證明材料:
1. 工作單位:如果您的立功表現與工作有關,您的工作單位可以出具證明材料。這些材料可能包括您的工作業績、獲得的獎勵和表彰等。
2. 社區或居委會:如果您在社區或居委會中有突出的立功表現,這些組織可以出具證明材料。這可能包括您參與的志愿者活動、社區服務等。
3. 學校:如果您在學校中有突出的立功表現,學校可以出具證明材料。這可能包括您在學術、體育、藝術等方面的優異表現,或者您參與的學校活動等。
4. 政府部門或機構:如果您在政府部門或機構中有突出的立功表現,這些單位可以出具證明材料。這可能包括您在公共事務、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貢獻。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范、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交給檢察院比較合適。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偵查直至刑事判決作出以前,都可以通過檢舉揭發或者其它途徑爭取立功,因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有立功表現,可以視立功情況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根據相關規定,立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的才可以認定,司法實踐中,查證立功情況的單位應當出具證明,并且回函給線索移送的機關,或者承擔審查起訴職責的檢察機關。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立功要證明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立功要證明嗎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