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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有這樣一則新聞報道引發網友熱議:——一位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高管想通過收養家庭受地震嚴重影響的兒童(非孤兒)來表達愛心。有幾個孩子希望被收養。他收養了,但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他只能收養一個孩子。不少網友:表示“希望能改變這樣的限制,讓好心人的善行惠及更多孩子”。
記者采訪了解到,收養法限制收養人收養子女數量的思路與此前的計劃生育政策是一致的。該法第三條規定,收養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第六條規定收養人不得有子女;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兒童(孤兒、殘疾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和無法找到親生父母的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兒童的限制。一個小孩)。
自2016年我國全面放開二孩政策以來,“進一步放寬收養限制”的呼聲不斷。為適應現行生育政策,《民法典》將“無子女”的收養條件放寬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將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孩子的要求放寬為“有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一個孩子”。只要收養一個孩子,無孩子的收養者就可以收養兩個孩子。”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蘭楠接受記者采訪
“這是與時俱進的必要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院助理三級檢察官蘭楠接受采訪時表示,民法典第1093條擴大了可以收養的未成年人范圍。取消了“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刪除了“收養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限制。這可以確保更多有特殊情況、急需收養的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照顧。成長環境。
蘭楠還告訴記者,民法典第1098條增加了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等規定。“新規定旨在確保被收養人得到適當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總體上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1104條第:條規定:“收養人的收養和被收養人的安置,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征求未成年人意見的年齡限制由原來的10歲降低了2歲,孩子的主觀意愿得到更多的考慮和尊重,因為8歲以上的孩子已經是能力有限的人了。”行為能力,具備最基本的辨別能力。”蘭楠說道。
值得注意的是,《收養法》第:條規定“無配偶的男子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四十歲以上”。民法第1102條修改為第:條“無配偶的男子收養異性婦女”。對于兒童來說,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應在四十歲以上。”在蘭楠看來,為了防止異性以收養名義或收養后對被收養人進行性侵、性騷擾,這篇文章《條例》擴大了男性收養女性收養異性子女的適用范圍,限制收養的最終目的仍然是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被收養人和收養人。
民法典收養條款的修改中,“增加規定民政部門依法進行收養評估的條款”,給全國人大代表、國家副主席方巖留下了印記。陜西省律師協會會員、北京金誠通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印象很深。
方巖自2018年以來已多次提交收養法修改法案和建議,規定收養評估是內容之一。《民法典》第:條第1105條第5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加大收養評估力度,可以從源頭上確保收養行為對被收養者更加有利。”方巖認為,民法典明確了收養評估機構,有利于收養評估制度的實施。“收養評價制度的實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可以根據試點經驗,推出全國適用的收養評價標準和評價流程,整體規范收養評價制度。”方艷建議。(作者:史兆坤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