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情介紹
2013年6月23日,借款人陳某向黃某開具欠條,稱陳某欠黃某累計借款3500萬元。雙方就逾期還款的利息和違約金達成一致。擔保人為豐泉公司、陳某。
隨后,陳某陸續將錢轉給黃某支付部分利息。2018年1月22日,陳某與黃某簽訂了一份《和解方案》協議,明確截至2017年12月31日,陳某欠黃某本金3500萬元,利息1680萬元。經雙方協商,本金和利息按4000元計算。一萬元結算完畢,并約定分四期付款。但陳某始終未履行還款義務。
黃某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本案律師費。擔保人豐泉公司與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2018年5月22日,吳某與陳某簽署了《債權轉讓確認書》號協議,同意吳某將其擁有的黃某所擁有的4100萬元債權本息轉讓給陳某。在訴訟中,陳某主張以吳某轉讓的債權抵銷其對黃某的債務。此外,黃某名下并無實際可執行財產。他是多起案件的被執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陳某受讓人對案外人吳某的債權是否可以抵銷其對黃某的債務。
裁判摘要
行使抵銷權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同時為多個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且無實際財產清償他人債務,債務人主張將執行人享有的執行債權轉讓給債權人以抵消債權人的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對主動債權的取得狀況進行審查,防止主動債權變相優先受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債權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分配的執行債權仍應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以遏制惡意抵銷,維護債權公平支付的私法秩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債務標的種類、質量相同的一方可以用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自己的債務;但是,不得以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為由抵銷。
一方要求抵銷的,應當通知另一方。通知到達對方后即生效。抵消可能不受條件或時間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2年第6期,最高法民終2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