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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是指在民事糾紛中,由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導致刑事責任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 合法途徑啟動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立案偵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以便通過刑事審判解決民事糾紛。
2. 適時請求刑事救濟:當事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提出請求,要求法院考慮刑事責任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侵權方進行刑事處罰,達到司法救濟和賠償目的。
3. 轉化為刑罰執行:當事人在民事糾紛解決之后,可以要求法院將侵權方的民事賠償金額轉化為刑罰執行,即以刑罰形式代替民事賠償,以追究犯罪責任。
4. 民事與刑事并行:在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同時進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合并審理,以便更全面、有效地解決問題。
5. 調解協商: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協商等方式,尋求和解或達成民事協議,從而減少刑事追訴的可能性,追求雙方的共同利益。
6. 提供證據和協助調查:當事人應積極提供證據并協助刑事調查,以便有助于對侵權方進行刑事追訴和懲戒。同時,也有利于最終解決民事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需要以犯罪事實及法律規定為依據,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濫用刑事手段干擾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
1、為了對冤假錯案進行糾正,我國設置了再審程序。同時,為了維護生效判決的穩定性,法律又嚴格規定啟動再審程序應該具備法定事由或者經過特定程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我國目前啟動刑事再審程序的途徑有三種。
(1)、當事人申請再審。
(2)、法院決定再審。
(3)、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當然了,因為申訴和參與申訴程序是一種較為專業的工作,申訴人最好委托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摘要:刑事不起訴救濟,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害人或被不起訴人由于對該不起訴決定有異議,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途徑作出的一種保護補救方式。通過這種救濟方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的公正。本文簡要分析現行刑訴法規定的不起訴制度的途徑及具體存在的缺陷,并試圖從四個方面完善我國刑事不起訴救濟制度。
刑事訴訟具有通過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再現犯罪事實,確定犯罪實施者刑事責任的特性。
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判斷和證據采信的主觀特性,以及追訴程序對犯罪事實認定的漸進性,決定刑事訴訟程序中發生錯誤帶有某種程度的必然性,刑事訴訟程序的動態平衡也隨之被打破。
這決定對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或者補救的必要性,刑事賠償正是以其特有的方式發揮對刑事訴訟程序的救濟功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救濟程序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