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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養老金領取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因公犧牲人員的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用;因病死亡的,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死亡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金。發放一次性養老金所需資金仍按現行渠道結算。
(二)一次性養老金的計算和分配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計算和發放方法如下:
1、國家機關在職人員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按照其生命最后一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在:
(一)公務員為職務工資與職級工資之和;
(二)機關技術人員,為本崗位工資與技術職級(崗位)工資之和;
(三)機構內普通工作人員按照崗位工資領取工資。
2、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時,一次性養老金按照其生命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待遇計算。即本人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金與本人退休后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金之和。
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按照機關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執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養老金(因工死亡撫恤金)標準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適用公務員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應當跟蹤退休人員。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號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36號),工作人員參加區域統籌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按一次因工死亡計算。因工死亡的賠償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其一次性養老金待遇仍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況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標準為:職工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金,以及因病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費用。烈士撫恤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結算。
(二)一次性養老金的計算和分配辦法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計算和發放方法如下:
1.工作人員。計算發放的基數為本人最后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與工資等級工資之和。
2.退休人員。計算繳納依據為個人在生命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金,即退休時計算繳納的基本退休金與按照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金之和。退休后國家規定。
(一)參照公務員法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國家機關的規定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號(民發[2007]64號)執行。
(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號規定(勞動和社會部發[2005]36號),參加地區工傷統籌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為因公死亡。一次性工傷死亡給付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其一次性養老金待遇仍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況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的,按基本工資或者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金。烈士撫恤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死亡撫恤金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辦理。
1、一次性工亡撫恤金和20個月基本工資;
2、一次性因病死亡撫恤金及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用標準:疾病4000元;工作(生意)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業戶每人每月補助210元;兩人及以上每人每月190元;農業戶口1人每月170元;兩人及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2.喪葬費給付標準
喪葬補助金是指在職工死亡后為喪葬和喪葬安排提供的補助。目前,全國范圍內尚無統一標準。從一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費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平均月工資按一定月數計算。例如,在大連,喪葬補助費是上一年全市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按照本自治區在崗職工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支付。自治區上年度的調整,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務、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崗位根據崗位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務院對特殊、需要單獨管理的職位,可以增設其他職類。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級正職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正職、鄉級正職。正廳級副職。廳局級以下設置非領導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