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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內出軌身子訴訟離婚的,一般而言離婚律師會建議民事訴訟要求少分過錯方財產或追索撫養費。
但是除此之外,閔行離婚訴訟律師認為如果過錯方違反了計劃生育相關規定,那么還將面臨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罰款。比如以下案例:
王女士于2011年與劉先生登記結婚。雙方均屬于再婚,再婚前王女士與前夫已生育一子,劉先生與其前妻已生育一子。
2016年11月,兩人領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準生證”,理由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7年4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女兒劉某。2017年8月,親子鑒定結果顯示,不支持劉先生是劉某的生物學父親。兩人于2018年2月離婚。
離婚后,劉某向王女士所在單位反映王女士存在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育一女的情況。此后增城區衛健局介入調查。
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認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違反計劃生育,城鎮居民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37萬元。
王女士對此結果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上述規定,增城區衛健局作為增城區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其轄區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居民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本案中,王女士于2017年4月生育劉某,系王女士在與劉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個女兒,屬于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情形。
因王女士違法生育的行為發生于2017年4月,應當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即應當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該條款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可《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修正)卻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計算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修正)在處罰的倍數上低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適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修正)的規定,即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為基數的六倍,即23萬元。為此,一審法院依法變更涉案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對王女士征收社會撫養費為23萬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變更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中原告王女士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為23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本案屬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糾紛,雖然王女士與劉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領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準生證”,但該女孩并非王女士和劉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該女孩的情形,顯然屬于“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違法生育。
此外,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及《廣東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征繳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征收,不等同于行政處罰。
閔行離婚訴訟律師咨詢唯一遺憾的是,因《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何種情形需繳納社會撫養費制作了籠統性規定,將制定實施細則權利下放給了地方,該方法貌似并不能全國通用,取決于本省的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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