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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配偶因未清償債務成為被執行人,法院查封了我配偶名下登記的財產。不過,這套房子是我們結婚后獲得的共同財產。我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扣押嗎?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通知共有人。及時的方式。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其丈夫名下,但由于該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因此該房屋的共有性質并沒有因為登記在一方名下而改變。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扣押該房屋,但執行時不能損害非執行配偶的財產份額。2、配偶現為被執行人,但因無可供執行財產,所涉執行案件目前已終結。申請執行人以本案所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我為被執行人。我會成為被執行人嗎?答:執行時增加被執行人,是指通過執行程序直接確定生效法律文書所列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這將對執行程序產生較大影響。第三方的實質性權利。因此,執行過程中增加案外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時,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非法定情況不得變更或補充,以免隨意擴大變更、補充范圍。執行時,申請執行人以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這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執行人的追加申請缺乏法律依據。三、我的配偶是被執行人。現在法院要拍賣他的婚前財產。然而,這所房子是我、我的家人、我的父母和我的孩子唯一的家。我可以不執行這個決定嗎?答:在金錢債權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即使該房產是“唯一住所”,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所,也應當作為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執行: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名下還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例如,如果被處決的人有孩子,可以提供其他住房。4、配偶一方成為被執行人的,作為配偶,應當督促被執行人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主動履行義務。文件,避免“家人”被處決。如果配偶認為自己的財產份額受到損害,可以通過外人異議、執行異議等訴訟程序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