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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物大致分為不動產和動產。顧名思義,房地產是不可移動的物體,主要是房屋;相反,可移動的物體是可移動的財產,因此可動財產的種類有很多種。
在經濟活動中,根據交易方式的不同,除直接交付外,還有其他動產交付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簡單的交付:
是指動產在轉讓前已為受讓人合法占有,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生效時視為交付完畢。例如,機械設備租賃方購買設備的,在銷售合同生效時視為設備已交付。
2、發貨說明:
是指動產轉讓前,該動產已為第三人合法占有,動產轉讓人可以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動產的權利,而不是交付動產。例如,當機器設備轉讓后仍為出租人占用和使用時,轉讓人可以將要求出租人歸還機器設備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可以直接要求出租人歸還機器設備。來自出租人。
3.所有權變更:
是指動產轉讓時,轉讓雙方同意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自轉讓協議生效后,動產的產權發生了變化。售后回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例如,雖然機器設備被轉讓,但轉讓方仍需要繼續使用該設備,同時會向受讓方租賃設備。因此,轉運時無需交付設備。轉讓協議生效時即視為已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