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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法律關系之一。常見的禮物包括房地產、車輛、貨幣、股權、證券或其他流通物品。捐贈物必須交付,依法需要登記等手續的,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從捐贈合同的簽訂到禮品的送達存在一定的時滯?!逗贤ā返谝话侔耸鶙l規定“捐贈財產權轉讓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即捐贈人有任意撤銷權。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使受贈人在贈與物交付之前處于不確定能否獲得贈與的狀態。為此,有人詢問是否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贈與人放棄隨意取消的權利。
對于上述做法,目前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有人認為,贈與合同中預先放棄任意撤銷權,是依法處分自己權利的權利,符合意思自治原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規定,因此應該是有效的協議;
也有人認為,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極其不平等。如果允許提前放棄任意撤銷權,無疑會進一步損害捐贈人的合法權益,不應當支持。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可以提前放棄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原因如下:
首先,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具有不同的強制力。
《合同法》第192條、第193條規定了贈與人在發生侵權等情形時享有法定撤銷權。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是為了保護捐贈人的基本權益。當捐贈人或者捐贈人的近親屬受到損害,捐贈人因理智不愿捐贈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捐贈,以維護自身權益。該條款具有有效性條款的特點,不應允許提前放棄。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或者經過公證的捐贈合同,不得撤銷。該條從相反的角度限制了贈與人的撤銷權。由于道德義務,贈與注重保護受贈人的合法信托利益。經過公證的贈與已經具有公示效果。允許捐贈人隨意撤銷,無疑會破壞這種公示效果,從而否定公證效果。因此,不應允許搶先放棄。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第《合同法》號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行政規定。當事人明確同意排除申請的,即為有效協議。
其次,提前放棄任意撤銷權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
民法領域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逗贤ā返谒臈l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愿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捐贈人在捐贈合同中明確放棄隨意解除的權利,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該權利處置體現了捐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受到捐贈人的尊重。法律。
最后,允許權利人提前放棄任何撤銷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如果贈與人事先放棄了隨意取消的權利,但事后卻可以隨意后悔,無疑會導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隨時處于不穩定狀態,這不符合贈與人的約定。違背了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的初衷,損害了受贈人的信任。益處?!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贈與人提前放棄任意撤銷權后,法律不再賦予其事后后悔的權利,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最好體現。
約定提前放棄任意撤銷權在很多場景下都是可行的,比如贈與暫時不能轉讓的房屋、贈與子女的婚姻財產等。表面上看,禮品合同的簽訂背后往往是多方利益的協調。允許提前放棄任意撤銷權,可以有效保證贈與合同的履行,保護受贈人的合理信托利益。滬0115民初7502號和粵06民中2809號也可以反映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否認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而后又后悔的行為。
同時也應該看到,法定撤銷權是維護捐贈人基本權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決不能允許提前放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贈與人和受贈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依法訂立合同。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利用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捐贈財產權利轉移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福利、道德義務性質的捐贈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捐贈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
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不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不履行贈與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捐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捐贈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捐贈。
捐贈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守信,信守承諾。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危難、判斷不力等情況,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不公正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