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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請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根據本法第《勞動法》條的規定,請求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申請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投訴人的姓名、職業、地址、工作單位,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被訴人的情況;以及上訴請求。和事實依據;授權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譴責日期等
2、審核及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收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審查以下事項:申訴人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投訴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時效等。申訴材料不齊全或者仲裁申請中相關情況不明確的,應當通知申訴人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審查并作出決定。
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通知投訴人,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投訴人,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和證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立案通知書送達投訴人。
3.仲裁準備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于事實清楚、案件簡單、適用的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單獨審理。
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委員、指定仲裁員、仲裁庭書記員、鑒定人、測量員、翻譯人員作出回避決定。
調查取證。仲裁庭工作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取證,查明爭議事實。需要檢查或者鑒定的問題應當提交法定部門。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委托有關部門辦理。
各地仲裁委員會可以相互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起草仲裁方案。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根據調查事實制定勞動爭議處理方案。
仲裁在企業中普遍可見,但并不常見。一般情況下,工人會申請仲裁。如果企業與工人之間發生矛盾,建議雙方私下協商。作為一個企業,應該有開放的心態。如果是企業自身的問題,就應該對工人進行補償,并給予他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