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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我國,夫妻解除婚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首選。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那么,協議離婚需要辦理什么手續,流程是怎樣的呢?讓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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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構經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且子女、財產問題已妥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一般只收取九元的施工費。
協議離婚也稱為自愿離婚或登記離婚。在我國稱為雙方自愿離婚,是指經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
離婚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配偶雙方簽字,并經法院或婚姻登記部門批準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離婚訴訟的要求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2.協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部門,農村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受理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明確解釋《婚姻法》和《婚姻法》的規定,雙方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提出的問題。
(三)報名
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經審查,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注銷《離婚證》。夫妻關系自雙方領取離婚證之日起終止。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以及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處理。只有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訴訟。原婚姻登記機關不撤銷離婚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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