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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分為四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是23個月的個人工資,四級傷殘是21個月的個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4級殘疾是工資的75%。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殘疾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