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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曾志谷與深圳市浩豐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豐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浩豐達公司于2012年10月為曾志谷繳納了工傷保險。上述期間內,應依法辦理。隨后,曾志谷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職業病)。曾志谷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雙方均不服,向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曾志谷要求浩豐達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生活護理費以及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7日入住期間的工資。834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浩豐達公司請求不再要求曾志谷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職期間工資2,915.45元。
福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浩豐達公司支付曾志谷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工期間工資2915.45元,精神撫慰金8萬元;并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問。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2021年3月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中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關于停工期間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2年修訂本)規定,職工如果需要因工傷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停薪期間原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一審法院判決浩豐達公司應向曾志谷支付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9日停職期間工資2915.45元(2757元21.7523天),曾志谷并無不當行為。請求按照月工資8500元計算工資的請求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曾志谷患有職業病、工傷。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它有法律依據,符合訴訟的經濟原則。本院維持了原判。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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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仍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獲得賠償外,還有權向其所在單位索要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仍享有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請求賠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五條規定,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應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照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令《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確定。十級傷殘為1萬元,逐級遞增1萬元。一級傷殘或死亡為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