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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79條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79條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訴訟法179和180內容是: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一百八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一百七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轉化】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轉化的規定。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根據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審查案件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是,由于案件事實具有復雜性,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現該案并不屬于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范圍,或者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某些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這時,法院應按本法關于第一審公訴案件普通程序或第一審自訴案件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從頭開始開庭審理該案件。
一、刑訴法第七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第七十四條內容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79條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79條規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