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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新標準發(fā)布
2023年1月17日上午,2022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fā)布會舉行。會議公布的一項重要數(shù)據(jù)是,2022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職工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同步調整:
職工因工死亡發(fā)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2023年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標準為(全國統(tǒng)一、同壽命、同價格):
元20=元
2022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包含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數(shù)據(jù):
2022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義增長5.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2.9%,與經濟增長基本相符。按常住地計算,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義增長3.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9%;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比上年名義增長6.3%,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9%。實際增長4.2%。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shù)元,比上年名義增長4.7%。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海ㄒ唬﹩试嵫a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據(jù)這次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最新數(shù)據(jù),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元。
我們看一下從2013年開始的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從49.13萬元提高到2023年的98.566萬元。具體來說:
2013年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49.13萬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53.91萬元
2015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16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62.39萬元
2017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18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19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20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21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給付標準為:元
2022年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元
2023類:工傷認定29種情況匯總
1.工傷認定的7種法定情形
2、認定工傷的三種法律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四、國務院法制辦批復中可以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復函考慮了工傷認定的7種情況。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達到退休年齡認定工傷的兩種情況
七、工傷不能認定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三種情況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律情形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法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七種: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理由可以起到強化作用。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fā)生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推定為工作原因,也可以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判定要點】所謂“準備工作”,是指上班前合理時間內進行的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如運輸、材料準備、工具準備等。所謂“收尾工作”是指下班后在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收尾工作,如清潔、安全保管、包裝工具和衣物等。ETC。
(三)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zhí)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個是指某些人的不合理或非法目的不是通過員工履行工作職責來實現(xiàn)的,這些人的動機是報復。另一級是指對員工造成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級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職責時遭受的意外傷害,如地震、工廠火災、廠房倒塌以及單位內其他不安全設施等。造成的傷害等。
在“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傷害,是指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因果關系。
(四)患有職業(yè)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yè)病必須是從業(yè)人員在從事職業(yè)活動中引起的疾病。人員患有職業(yè)病目錄規(guī)定的疾病,不是由于職業(yè)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致,而是由于其居住環(huán)境周圍有單位所致。產生有毒物質。造成的,則該人所患的疾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稱職業(yè)病。
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糾紛鑒定,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證明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以直接認定工傷。
(五)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曠工期間包括:1、勞動者因工作需要,受用人單位聘用,在工作場所外履行或者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的期間;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學習、參加會議的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勞動者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安排下班時間外出學習、參加會議而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住所、明確作息時間的,工傷認定按照居住地正常工作條件辦理。
職工在下崗期間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fā)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fā)放受扶養(yǎng)親屬向其受扶養(yǎng)親屬領取的養(yǎng)老金。如果您生活有困難,您可以預付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辦理。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判定要點】“上下班”包括:1.合理時間內、合理路線往返于工作地點、常住地、工作宿舍之間2.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與配偶之間、通勤至從父母和孩子居住的合理路線上下班;3、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并按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上下班;4、在合理的行程時間內乘坐其他合理的路線通勤;
“個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包括個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個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因車輛故障或者道路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本單位管轄但允許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以及其他供公眾流通使用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認定工傷的三種法律情形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以下三種情況屬于工傷:
(一)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判定要點】“突發(fā)疾病”包括各種疾病,不需要與工作有關?!?8小時”的起始時間是以醫(yī)療機構初步診斷的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始時間。
注:員工雖然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然患病,經搶救48小時后死亡,但不屬于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傷的;
【判定要點】本項僅列出搶險救災情況。但凡是性質類似于緊急救援、救災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在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無需遵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事由等因素。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傷、因公負傷,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認定要點】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且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fā)的職工,不再領取一次性傷殘待遇,但可以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三、司法解釋認定工傷的四種情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下列四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損害的;
(三)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往返于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多個合理區(qū)域期間受傷的;
(四)工作時間內、合理范圍內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其他傷害。
4、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的相關批復,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國務院法制辦第《關于職工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號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需符合“關于《工傷保險條例》號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方式?!耙驒C動車事故受傷的”,視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給安徽省政府法制辦的復函《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號(國發(fā)密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去往的情況從單位宿舍到父母家屬于第三條第三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第十類《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的,按工傷處理。
(三)國務院法制辦復《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工作安排的一部分,職工在參加體育訓練活動中受傷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工作原因發(fā)生事故受傷的人員”,視為工傷。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的相關批復考慮了七種工傷認定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xiàn)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作期間工傷是否適用本法第《工傷保險條例》條規(guī)定的問題([2007]行塔字第1997號)6).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010條-條第二條、第六十一條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退休人員受其現(xiàn)用人單位聘用,且現(xiàn)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其受傷的。在職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他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問題的批復([2007]行塔字第9號)認為:員工被單位派往國外學習時,受到學習單位內其他人的傷害。在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期間被他人傷害的,按工傷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雇用的駕駛員因工作傷亡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問題([2006]行塔字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并以掛靠單位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車輛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3年復函,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并以掛靠單位名義經營的,個人聘用的駕駛員與所屬單位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低溫雨雪冰凍災害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防凍災害,用人單位必須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必要時,在恢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組織救援過程中臨時工受傷以及受害人的待遇等,可視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9]刑塔字第2號)認為,東山市東方紅派出所鶴崗市公安局臨時聘用未果參加工傷保險、非正式民警的司機王奎在工作中突發(fā)疾病死亡,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判斷是否為工傷,并確定工傷待遇標準。相關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因工負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答復([2010]行塔字10號)。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受傷、死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職工因公出差死亡原因不明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批復([2010]行塔字236號)認為,職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達到退休年齡后工傷認定最新規(guī)定的兩種情況
2016年3月2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號文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發(fā)布了關于達到退休年齡職工工傷認定的新規(guī)定。規(guī)定了兩種認定工傷的情形:
(一)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有下列疾病的: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職期間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如用人單位已按項目參加保險等。通過其他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的,010-適用。
七、工傷不能認定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三種情況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不按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認定要點】“如果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許這種后果發(fā)生,從而構成犯罪,則屬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偵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意見為依據(jù)。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如交通事故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等。
(二)醉酒、吸毒的;
【認證要點】醉酒標準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標準(GB-2004)。本標準規(guī)定,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且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為醉酒駕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為醉酒駕駛。被視為醉酒駕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判定醉酒的依據(jù)。
(3)自殘或者自殺。
【認定要點】“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傷害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法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自殘或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關系,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實踐中比較困難的是如何證明自殘或自殺?(部分工傷情況來自勞動法數(shù)據(jù)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