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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是指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構成數額較大、多次敲詐勒索行為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分別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索取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對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犯罪最低數額的一半計算。
因敲詐勒索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因敲詐勒索罪受過行政處罰的;敲詐勒索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威脅實施縱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利用黑惡勢力的名義進行敲詐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進行敲詐勒索的;造成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后果的。兩年內實施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罪”。
附:一起敲詐勒索案的一些辯護意見:
王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立案程序違法。
根據《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此案以尋釁滋事罪立案逮捕。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任何針對李某某的敲詐勒索案件。所有證據均不能作為指控王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本案涉及的事實已經產生有效的民事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涉嫌經濟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正在審理或者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存在牽連關系,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p>
辯護人在庭審前曾申請查閱案卷,但未看到相關立案決定書。因此,立案程序違法,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案卷顯示,劉某為同案被告,同時擔任證人,這是完全錯誤的,與其證人身份不符。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請,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訊問。
本案具有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刑事案件。
本案是由李某某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引發的。而且有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人民法院認定的,根本就不屬于敲詐勒索。
根據人民法院王某某訴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案卷案,充分證明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與敲詐勒索刑事犯罪無關。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采取恐嚇、威脅、脅迫手段,被害人自愿交出財物,勒索者非法侵占被害人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王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被害人公私財產的事實。
本案中,不存在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脅迫的事實,也不存在王某某非法侵占被害人財物的行為。王某某不符合上述敲詐勒索罪的犯罪要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責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王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274條規定:“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索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僅被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p>
本案包含三人甚至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按照刑法處理是完全錯誤的。而且,李某某是債務人,其證言依法不具有證明作用。李某某抵押房產證并開具欠條時為何沒有報警,是因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有多個。
本案雙方確實存在民事糾紛,債務人利用當前打黑除惡的形式,通過歪曲事實、指控王某某等方式進行報復。完全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不具備敲詐勒索李某某的犯罪分子。王某某不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