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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非法妨害事由。這被稱為非法妨礙的法定理由。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也稱為犯罪排除理由。因此,一旦該行為被評價為正當防衛,犯罪成立最終將被排除。但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對犯罪成立的排除階段也不同。
正當防衛是對抗不公正行為的法律行為。它主張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正確運用正當防衛權,有利于震懾不法分子,促進社會誠信。準確識別合法防衛,有利于激勵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大膽實施違法行為。斗爭。然而,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另一種合法利益而損害一種合法利益。刑法在保護正當防衛行為人的同時,也應當防止濫用正當防衛行為。以正當防衛為名的非法侵權行為也值得警惕。下面結合一個案例和我的看法。請閱讀并提供指導。
2020年1月17日23時00分左右,網約車司機吳某在南寧市江南區北海路一小區附近等待平臺調度。此時,梁某酒后要求搭車,隨后雙方發生爭執。
爭執中,梁某對吳某拳打腳踢。憤怒的吳某利用汽車方向盤鎖,多次擊打梁某頭部,致梁某造成急性開放性重型顱腦損傷,腦部多處挫傷、裂傷,左側肱骨外髁骨折。
事發后,吳某主動報警。經法醫鑒定,梁某的傷勢為重傷二級。吳某的代理律師認為,吳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或防衛過度。
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和討論。
正當防衛、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和防衛過當
眾所周知,我國刑法規定了一般防衛和特別防衛。一般防衛的成立需要時間條件、客體條件和限制條件等,而特殊防衛除沒有限制條件外,仍應滿足一般防衛的所有其他條件。
一旦行為被評價為正當防衛,則要么在違法階段阻止該行為的違法,要么最終排除該犯罪的成立。在一般防衛中,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則視為防衛過當。因此,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是該行為應當具有防衛性質。在此前提下,任何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都是過度防御。因此,過度防衛成立的前提還要求該行為必須具有防衛性質。
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時,該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衛理論討論的問題。當然,過度防御的問題是不能討論的。這種行為與自衛理論無關,應該受到應有的處理。
據此,我們得出結論:判斷一個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前提是該行為必須具有防衛性質,并且是防衛行為。
法院對本案的認定
為了防止濫用辯護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號規定,“對于明顯輕微的違法侵害,行為人在可查明情節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構成犯罪的方法”。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如果有人試圖阻止某人,不應被視為防御行為。”
法院認為,梁某先打了吳某,但只是用了拳頭,侵權程度相對有限。而且,案發現場有多個夜市攤位在營業,人流車輛較多。吳某面臨違法犯罪。該違規行為并不緊急或嚴重,完全可以識別。
但吳某利用汽車方向盤鎖多次撞擊梁某頭部等人體重要部位,最終導致梁某受二級重傷。吳某的行為超出了辯護人的意圖和意志。目的不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造成傷害。報復傷害梁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歸案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這已經是投降了,他的刑罰也減輕了。梁某首先挑釁案情,并毆打了吳某。他有錯。酌情對吳某從輕處罰,吳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
辯方的觀點
辯方認為,對于網約車,司機只能等待平臺派車。本案中,司機吳某在等待平臺派車時,喝醉酒的梁某想打車卻遭到拒絕。吳也發生了爭執。爭執中,是梁先打了吳。無論如何,梁某此時的行為應該被評價為暴力行為,盡管梁某只是對吳某拳打腳踢。行為雖然輕微,但面對梁某此時的暴力行為,吳某不能坐視梁某毆打自己,或者能躲就躲,或者要求吳某報警制止梁某的毆打。
正當防衛是對抗不公正的法律行為,法律不能向法律低頭。這才是正當防衛的應有之義。此時,吳本可以對梁的襲擊采取正當防衛,盡可能躲藏或報警。合法辯護不需要它。此時,針對梁某的毆打,吳某無論是否使用工具,都為梁某的行為進行了辯護。如果造成梁某輕傷或者造成下列后果的,應當認定吳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本案中,吳某的行為對梁某造成嚴重傷害,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對梁某造成了嚴重損害。因此,吳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應當承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過度防御并不是犯罪。法院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吳某使用的工具、打擊部位等,認定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準確。本案中,吳某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方有重大過錯,吳某的行為屬于防衛性質,綜合考慮了其他法定和酌定從寬量刑情節。法院的判決過于嚴厲。
結論:本案事實并不復雜,但從行為是否屬于防衛性質以及量刑來看,本案似乎并不簡單。是一個經典案例,可以給大家提供學習參考。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涉及吳某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這一根本問題。你支持法庭的觀點還是辯方的觀點?請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