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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庭審流程規范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庭審流程規范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是怎樣的?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目前刑事案件的流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這樣幾個步驟。
具體流程如下圖。
這是刑事案件法律允許的最長期限。其中死刑復核時間,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期限。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其實就是刑事再審程序。
有人將再審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刑事申訴等審查程序,一是再審審理程序。但筆者認為,這個區分就糾錯而言,是沒有多大的意義的。
判決生效后,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個進入再審的途徑:一是法院自己發現錯案,主動提起再審;一是檢察機關抗訴;一是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包括向法院申訴和向檢察院申訴。實際上,實踐中主要還是依靠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申訴這一個途徑,法院或檢察院發現案件可能存在問題,基本也都是依靠申訴。
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后,就進入申訴復查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法院內部復查,當事人很難知曉自己的申訴進程如何,更無法施加什么程序性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完善之處。
法院在對申訴復查后,會有兩個結果:一是,對絕大多數案件而言,都會是駁回申訴,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二是,對于確有錯誤的,則啟動再審。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啟動再審的標準是“確有錯誤”,可見這一規定其實是比較籠統的。
只有案件“確有錯誤”的,才能夠進入再審程序。進入再審后,盡管也可能存在維持原審裁判的可能,但由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標準之高,啟動再審之艱難,一旦法院下定決心再審,案件被改判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因此,只要能夠進入再審,糾錯的曙光就已經近在眼前。但是,進入再審畢竟還沒有最終改判,仍然存在著維持原判的可能。所以,只有在法院再審改判的判決書作出之后,才成功走完糾錯程序。個中艱辛,一望可知。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從這個字面意思來理解,糾錯,就是改正錯誤,程序,就是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在我國三大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找不到這個案件糾錯程序這個名詞。難道三大程序法里沒有這個程序?難道法院審判那件100%正確?不,三大程序法里有個:審判監督程序。
為何不叫案件糾錯程序而叫審判監督程序?
1、兩者提出的主體不同
案件糾錯程序僅僅限制于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內部,三機關自己糾錯自己的錯誤。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主題不僅包含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含包當事人在內。如《行政訴訟》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在民事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2、案件糾錯程序里無法無法監督程序,一個案件,經過一審或二審后,難道100%符合法律事實?誰來監督?那就要一個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外延大于案件糾錯程序,又符合案件程序實際流程,所以我國三大程序里都叫審判監督程序,而不叫案件糾錯程序。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基本完結,能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少之又少。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在廣義上包括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在狹義上僅指再審程序,我們這里主要討論一下狹義的刑事案件糾錯程序。
再審程序也叫作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對其啟動重新審判的一種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糾正已生效判決的錯誤,包括程序錯誤和實體錯誤,因此被稱之為糾錯程序。
啟動再審程序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事項:
啟動再審程序的途徑有三條: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一、刑事案件糾錯程序
廣義上看,刑事案件糾錯程序,是指對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方面出現錯誤時的專門糾錯制度。涵蓋整個刑事審判活動中,包括刑事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刑事再審程序,每一階段都具有糾錯功能。一般案件糾錯程序,指的是再審程序,比如著名的呼格吉勒圖冤案。
二、第二審程序
二審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可以通過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來糾正一審的錯誤判決。改判主要是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等情形。發回重審主要是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三、死刑復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立即執行,死緩審理復核后,可以不予核準,依法改判和發回重審來糾錯。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各自的情形不同,且比較復雜。簡單說,不足以判處死刑的,不予核準。一般量刑問題可以依法改判。一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新審判。
四、再審程序
分為三種,分別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上級檢察院的抗訴。
根據《刑訴法》20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主要有四種情況,包括新證據,證據矛盾,確有錯誤,枉法裁判等。
法院決定再審:主體主要有三個,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這是法院主動糾錯的制度設計。
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檢察院可以向相應法院提出抗訴,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庭審流程規范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庭審流程規范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