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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單位之間借調人員的行為。借調單位與被借調單位之間通常簽訂借調合同。合同一般應明確借調人數、借調原因、借調期限、借調期間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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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由誰負責?
北京市方舟律師事務所任俊清律師接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在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方法。同時,畢竟該員工的工傷是在借調期間發生的。原用人單位可以在借調前或借調后與借用單位就被借調人員的工傷保險事宜達成協議。原用人單位承擔被派遣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時,可以按照協議規定向借用單位給予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作出此項規定,是基于以下考慮:
被派遣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自然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其他工傷保險的責任。
借調職工的工資、簡歷等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檔案一般由原用人單位保存,不得在借調單位之間轉移。借調單位不了解被借調員工的相關情況。
北京方舟律師事務所:任俊清律師分析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執行工作職責時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的;
在未上班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繼任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繼任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承擔。
職工在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賠償方式。
企業破產的,破產清算時依法分配應由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