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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兩個交代”中成立。劉春樹還知道有“兩本賬”嗎?在建立“兩個賬戶”之前,根據嚴某某的證詞,劉春樹和杜某某都告訴了他,但當時他們沒有正式談論此事,只是談論了如何處理此事。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接下來將談談相關情況。
既然不是正式談話,那就討論一下吧。當然,不能就此斷定是劉春樹指使設立“兩個賬戶”。劉春樹主管供銷社下的幾十個第三產業,他大概一轉頭就忘了。因此,如果劉春樹可能知道‘兩筆賬‘,
但杜某某也知道當時是否設立‘兩個賬戶’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不能說是劉春樹指使嚴某某設立‘兩個賬戶’。不排除杜某某最終是被陷害的。
關于劉全成立后是否知情的問題。閆某認為,劉春樹明知“兩筆賬”系劉春樹在擔任羅德斯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對董事長職務的推斷。但事實上,作為南河供銷社社長,
劉春樹只是羅德斯基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他曾經在供銷社下屬的幾十家企業擔任領導,因為政府和企業有兩個身份,他們只起到協調各方關系的作用,而下屬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則負責企業的具體生產經營。因此,嚴的推定是不成立的。
2003年7月4日,劉春樹的稅務檢查記錄告訴他公司有“兩本賬”,他回答說不記得了。如果他承擔責任。可以看出,這是他第一次知道有“兩本賬”,這是他以前不知道的。
這與他在本案重審中的法庭供述和此前的法庭供述一致。
綜上所述,在本案最基本的調研證據——“兩本賬”的相關法律事實未及時查清之前,直接認定劉春樹構成偷稅罪尚不清楚、不足。由于缺乏相關國家的“兩本賬”和完稅憑證,
導致原審判決認定的偷逃稅款數額計算存在重大問題和錯誤,無法重新設計和查證。
案件查明偷逃稅款數額的證據主要是西青區2003年7月4日至2003年7月26日至28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審計報告草案。從正常的稅務檢查程序來看,
稅務審計首先要基于原始賬戶明細,并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草案,然后才能開具《天津市西清區國家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最后才能開具《稅務稽查報告書》。
在這種情況下,別說羅德斯基的原始賬戶從未出現過,就連《稅務案件審查意見書》、《稅務稽查報告》和《稅務稽查報告》的手稿都有莫名其妙的矛盾。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缺乏原始會計數據是西青區國稅局認定偷逃稅款數額不一致的原因。
通過稅務管理檢查可以確定的Rodolski領取營業執照的時間和檢查期限與Rodolski公司的存在和發展時期不一致。1994年4月28日根據其營業執照、注銷登記和內資企業法人基本情況(戶籍卡)成立。
西青區供銷社于2010年8月23日簽發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也證實了這一事實,并于1996年3月19日注銷。
在整個案卷中,有兩份西青區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稅務檢查報告手稿,其中一份位于2003年西青法院p85-89卷原件中,另一份位于2009年西青法院p85-86卷原件中。令人困惑的是,
兩個稅務機關的檢查底稿在起止時間、檢查時間和檢查人員上是一致的。
然而,西青法院2003年p85-89號稅務檢查報告初稿確認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于1994年3月12日取得營業執照,檢查時間為1994年1月至6月,這是顯而易見的。
2009年,《西青法院》主卷p85-86書稿過審。雖然羅茲自行車公司于1994年4月28日獲得營業執照,但檢驗期仍定在1994年至1996年。
無論哪份稅務檢查報告草案,檢查的最后期限都是錯誤的,因為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并不存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4月27日和1996年3月20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間。
然而,這一現象不得不讓人懷疑,同一稅務人員在同一天出具的稅務檢查報告手稿的內容可以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被任意修改為相關人員想要的內容。據此可計算偷逃稅款總額為20857461元。
上海一位著名的刑事律師注意到,問題是從1994年3月12日至1994年4月27日,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沒有成立,而從1996年3月20日至1996年6月30日,羅多爾斯基自行車公司被注銷。在這兩個時期,
該公司不存在。稅務檢查報告無任何理由直接增加近五個月的稅務檢查期,并根據錯誤的檢查期計算逃稅。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