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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保險金
(一)申請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自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工作要求的人員(未辦理失業登記的可同時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申請方法
1、上次失業前,攜帶身份證或二代社保卡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網上服務大廳個人服務欄提出申請;
3、通過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手機APP進行申請;
4、通過全國社會保險服務平臺待遇申請欄(進行申請;
5、通過支付寶、微信電子社保卡小程序申請。
(三)發行標準
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90%支付,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按規定發放基本醫療保險費、臨時物價補貼、喪葬補貼和撫恤金,供暖期間發放取暖補貼。
2.失業救濟金和臨時生活補貼
(一)申請條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尚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已參加失業保險并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您可以申請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二)申請方法
1、在上次失業前攜帶身份證或二代社保卡到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2、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網上服務大廳個人服務欄提出申請;
3、通過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手機APP進行申請;
4、通過全國社會保險服務平臺待遇申請欄(進行申請;
5、通過支付寶、微信電子社保卡小程序申請。
(三)發行標準
繳費標準按照本市首月至十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自申領之日或次月起計算。
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同時,您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