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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步伐是指罪犯取得假釋,應按照刑法無關劃定的步調實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辦理假釋的程序是什么?下面上海取保候審律師為您解答。
一、由施行逼迫勞動革新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積年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改過或許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許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資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該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批準后再提出假釋倡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倡議書后檢查其資料是不是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資料后構成合議庭舉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布之日起計較,磨煉期為施行終了得刑期,磨煉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罰執行10年之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決定對其適用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限,就是原判15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5年刑期。
可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只是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的長期因其剩余刑期的長短而各不相同。同時,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也就是說,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考驗期限是固定的,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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