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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免于刑事起訴由誰決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免于刑事起訴由誰決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看情況,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2年最新修正)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四百零七條 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免予起訴和法院沒有關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免予起訴,只有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對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也適用不起訴的規定。由此可見,原來的免予起訴和現在的不起訴都是檢察機關的職責,與法院沒有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以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沒有免于刑事訴訟這一種說法,與之相近的說法是不起訴。不起訴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定權利,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案件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并且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1、相對不起訴不算受過刑事處罰,相對不起訴也就是可訴可不訴,不認定是否有罪,此種情形不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2、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不起訴不屬于刑事處罰。因為,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起訴不屬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因為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做出的不對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決定,而所謂的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對被告人最終的處罰決定。
不屬于,只有追究刑事責任,受法院判決承擔刑事才算。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也就行為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不用到法院判決,因此不屬于刑事處罰。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免于刑事起訴由誰決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免于刑事起訴由誰決定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