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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楊浦刑事律師解答罪犯私自釋放的時間能否減為有期徒刑。
看守所的監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罪犯帶走,直接違反了國家監管罪犯的制度,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至于私自釋放的罪犯,不能因為“領導批準”或“支付現金”而被視為合法釋放。
在家私下度過的時間不能從刑期中扣除。
首先,私自釋放罪犯是違法的,違法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看守所只能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辦理釋放手續。
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词厮O獄工作人員擅自釋放罪犯并出具釋放證明,屬于越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私下釋放的罪犯不能計算在監獄中在家度過的時間。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必須在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
在監獄外度過的時間可以計算為刑期: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婦女,即被批準監外就醫的婦女,以及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
經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假釋的;三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他執行了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并經監獄批準離開監獄探親。顯然,被私下釋放的罪犯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不能將其私下留在家中服刑期間算作服刑。
第三,罪犯被私自留在家中的時間不能減為刑期。減刑是指罪犯被判處刑罰后,將其判決前被羈押的日期減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這和有期徒刑剝奪人身自由是一樣的。因此,《刑法》第47條規定:“拘留一天相當于監禁一天?!痹诒凰较箩尫牌陂g,罪犯的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因此不能折抵刑期。
為了嚴格執法,在追究私自釋放罪犯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必須繼續執行對私自釋放罪犯的懲罰,絕不能讓他們逃脫法律的懲罰。
根據中國《刑法》中的規定,如果一名罪犯被定罪并受到懲罰,他將在判刑前先被拘留。那么,當刑期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提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減為此時的刑期。其中,
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拘留一日減為有期徒刑一日。但是,如果你被判處管制,一天的拘留可以減少到兩天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