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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1日5點左右,郭**駕駛河南水泥罐車沿龍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07國道路口。袁*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轉彎時相撞,造成兩輪電動車損壞、袁寶全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市公安局城關分局交管巡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袁**不承擔責任。事故。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被送往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住院59天,花費醫療費.43元。應原告請求,受人民法院委托,法醫臨床法醫鑒定所出具的法醫鑒定意見為:1、袁**左腳損傷,致部分傷殘等級為七級至二級。左下肢。2、袁**左腳受傷導致左下肢部分截肢,導致她缺勤120-180天,缺席30-90天護理,缺席90天營養。
本案時,駕駛郭**駕駛的河南號水泥罐車的河南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車主系特種車輛。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種車輛駕駛人需要申領特種車輛營運證。事故車輛為特種車輛,駕駛員未提供特種車輛營運證,保險公司認為其符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拒絕賠付。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各項費用人民幣179,523.16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賠償元。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必須通過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特種作業或者管理工作。持有B2類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可以駕駛上述特種車輛。而且,這次交通事故是由于他沒有觀察到行人而造成的,而不是操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上述車輛已投保商業第三方保險。特種車輛商業保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營運證明的,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之所以主張在商業第三者保險范圍內免賠,是因為駕駛員在駕駛特種車輛時未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況。保險條款。但當事人認為,駕駛上述特種車輛只需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符合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即可。操作特種作業車輛時只需取得專業操作執照即可。因此,特種車輛保險條款中的“使用”應僅指“操作”。
《保險法》明確規定,按照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按照共識解釋。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因此,本案駕駛員持有符合準許駕駛類型的合法駕駛執照。其駕駛的特種車輛不屬于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應在商業第三者保險范圍內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