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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不特殊會在年前開完庭并宣判,年后宣判也不違法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大部分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偵查機關的證據又不是非常充分。人民法院需要補充偵查。有時候是檢察院在核查一遍相關證據。有時人民法院的主申法官對案件的證據進一步進行核查。法院退回檢察院還是檢察院要求撤回補充偵查都是一個意思。個別情況。是辦單位拖延案件程序的一個方法。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兩年多甚至于三年。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把程序拉滿。這種案子通常爭議比較大。
第一種情況: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并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請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批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和第20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種情況:人民法院主動將案件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有兩種:1、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線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2、人民法院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原理與實務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